各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规定,我局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依法对深圳市辖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收取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现将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详见附件1。部分单位符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减免标准的,可依规享受减免政策,详见附件2。
二、征收时间
各台站使用单位,请在2023年10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三、征收方式
各台站使用单位自收到我局核发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须知提示方式办理缴费。
特此通知。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减免标准
(联系人:殷牧原,电话:88101247)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