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0
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0-12-03 17:34

  一、现行宪法的发布时间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20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

  二、我国宪法修改历程

  自1982年宪法施行后,发布了5个宪法修正案。

  1988年修订2条;

  1993年修订9条;

  1999年修订6条;

  2004年修订14条;

  2018年修订21条。

  三、历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2.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6.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2.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5.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7.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8.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

  2.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4.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5.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6.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名。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7.增加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相关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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