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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配合进行项目检查及按要求提交项目资料。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拒不配合退回的,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资源能源节约及减排效果、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