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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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核查的范围。本办法明确规定了,所称“现场核查”仅限于我局制定产业政策各扶持计划规范性文件时,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存在“现场核查”“现场考察”等环节程序的情况。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没有相关程序,资金主管处室自行前往企业实地调研的情况,不在本办法的规范之列。
(二)不统一采购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现场核查涉及对企业生产经营、产业技术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判,专业性强,与产业关联度高,与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工作存在本质差别。因此当前我局也主要依托各自领域专业性较强的组织机构开展,统一采购服务商无法匹配各产业部门需求,工作质量存在无法保证的风险。
(三)现场核查结论不接受异议。现场核查是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一个过程性环节,与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工作相同,核查结论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从保障项目进度,提高支付速度的角度出发,在项目审核过程中,核查结果不公开也不接受异议,检查对象如果对核查有异议,应当在项目资助前的公示环节提出,符合条件的,我局受理异议并开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