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微信 移动门户介绍 智能机器人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30 信息来源:

  深工信规〔2022〕7号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8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深圳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政策引领有序推进,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政策,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根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申报。

  第七条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和市场主体培育体系(满分5分):

  1.属于深圳市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3分);

  2.属于入库“四上”企业(2分);

  3.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企业研发创新水平(满分10分):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2分);

  2.近三年获批复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分);

  3.近三年至少一项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2分);

  4.属于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2分);

  5.近三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分)。

  第八条 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按照5%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各区申报工作进行通报。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定并公告为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结合年度认定规模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一条 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经认定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复核,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将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无效的同类举报,不再受理。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依托市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条 各涉企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