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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2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05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及相关接续政策,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2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2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2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的有关工作部署,全力保持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在合理区间运行,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及相关接续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2年下半年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稳定增长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3%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照不超过下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1%再乘以折扣率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2022年度落户深圳、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不超过2022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2022年营业收入和下半年营业收入分别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单家企业1-11月数据和6-11月数据为准。本实施细则所指折扣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行业增加值率数据核定。

  第九条 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奖励金额万元取整。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反馈的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的企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