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工业设计研究院 | 1.建议将第十四条(四)“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改为 “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 理由:每个行业的研究设备都有所不同,建议降低要求; 2.建议将第十六条(二)“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改为“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或完成主导或参与两个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理由:课题应包括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 | 部分采纳。 1.已修改为“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2.鼓励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中要求“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5项”,参照保留市级课题相关条件,不以标准替代。 |
2 | 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 1.关于第十四条(四)项“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建议降低标准。 理由:研究院的建设核心是轻资产建设,不需要这么多设备的投入。硬件投入条件过高,容易重复建设和投入。研究院的核心是人力的投入,建议把人力薪资的投入纳入考核指标,而非仅仅是硬件。 2.建议删除第十五条(四)“已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竞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理由:研究院不是对接甲方和乙方的设计平台,研究院没有必要建设此项内容。 3.建议调整第十六条(三)“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相关表述。 理由:“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项目”无法定义标准,建议此条调整,明确标准。 4.建议调整第十七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建设方向、股权架构、主要负责人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批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表述。 理由:建议市场化允许机制,不能管制太死,可以约定大股东和核心创始人,不需要约束所有股东,一个公司运作股东变革和退出是很正常的经营手段,不能每次股东变革都需要审批才可进行,行政审批不能代替市场运作,否则效率就会非常低了。 | 部分采纳。 1.已修改为“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中明确要求建设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酌情修改为“已建设具有在线交易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平台”; 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采用“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说法,保持一致,后续将在综合评审环节由行业专家判断设计水平; 4.已删除“股权架构”“主要负责人”相关内容,修改为“如出现股权架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
3 | 浪尖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1.关于第七条第三点,建议取消“原则上同一行业只确定一个研究院培育对象”的要求。 理由:因为本着“成熟一家,申报一家”的原则,应该允许后知后觉,但软硬件条件更好,研究能力更强,且更加对行业有贡献的机构后发进入。虽然国家级认定有这个要求,但是站在地方角度考虑,允许竞争才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第十一条中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建议增加至4年。因为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周期通常为2年,如果没有结题的话,就无法满足认定标准。所以,放宽1年,更加合理一些。 3.建议将第十四条的“达到....基础研究能力”改为“达到以下基础能力和基础条件”。因为内容中的4条,不仅包括“能力”,还包括“条件”。 4.建议将第十四条的第一条中,明确不少于多少名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如果没有量化要求,很难统一操作和认定。(建议7名以上,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5.同样是十四条,增加新的“基础研究能力”对应的要求,包括承担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课题的能力。 6.第二十四条的资金资助,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额度和比例关系,便于实际操作。 | 部分采纳。 1.已删除“原则上同一行业只确定一个研究院培育对象”; 2.课题研究一般当年立项、当年结项,且可同期进行,不作修改; 3.已将第十四条“基础研究能力”改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 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指南》,行业领军型专家不在数量,而在于业内权威性、号召力,不作修改; 5.第十四条中关于行业领军型专家、人才比例、设备原值等均是对“基础研究能力”的具体化表述,因此不作修改; 6.第二十四条资金资助额度、比例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中已明确。 |
4 | 深圳大学 | 1.建议将第十四条的“基础研究能力”改为“基础条件”,并将其置于第十三条“运行形态标准”的前面。 理由:能力应体现在:可承担******,可做*******事。目前的第十四条里面的内容更多强调的是“条件”而非“能力”。 2.增加新的“基础研究能力“条目,内容标准建议如下: (1)可从事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2)具备承担行业内重要基础性研究课题的能力; (3)具备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的科技转化能力。 | 部分采纳。 1.已将第十四条“基础研究能力”改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 2.已在第十三条(三)增加“具备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的科技转化能”;第十四条中关于行业领军型专家、人才比例、设备原值等均是对“基础研究能力”的具体化表述,因此不作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