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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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3〕1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抢抓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做大,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制定本措施。
一、扩充企业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制定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标准,按行业赛道、企业规模、上市阶段等指标分为上市储备期、培育期、辅导期三个后备企业梯队资源。聚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独角兽”企业等,动态摸排筛选出一批具备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入库,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独角兽”企业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
(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培育作用。推进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各类风投创投机构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积极争取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区域落地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私募创投等机构集聚,挖掘培育更多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支持大中型科技企业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基金),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布局,推动产业协同创新。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20+8”产业集群基金组建,聚焦产业集群关键领域项目招引落地和市场主体培育。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企业使用境外资本参与优质企业培育。(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
(三)夯实区域股权市场塔基功能。支持深圳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专精特新”专板,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专板培育,按照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分层管理,依托北交所深圳服务基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综合培育服务体系,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提供与各层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形成区域股权市场转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推动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业务,加速推进S基金(Secondary Fund)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前海管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提高企业上市服务水平
(四)实施企业上市梯度培育。根据上市后备企业梯队不同需求,实施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辅导工作。组织中介机构通过专项公益服务券形式,对上市储备期企业进行上市前期规划咨询和培训等,着重开展规范经营培训和市场、资本对接。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清单,引导上市培育期企业科学规划上市路径,精准开展政策和专项业务培训,促进企业规范培育,夯实上市基础工作。对上市辅导期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各区加强对其募投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落地服务,“一企一策一专班”及时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优先配置有关资源,推动企业尽快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五)提供企业上市精准服务。深入落实“助企行”服务工作机制,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受理、导办领办、跟踪协调等综合服务和培训辅导、融资对接、项目路演等精准服务。组建企业上市专家公益团,结合企业需求匹配各领域专家,深入产业园区、重点企业提供免费咨询及上市辅导培训服务,为企业现场答疑解惑,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六)便利办理企业上市合规证明。实施专项信用报告全面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归集各单位涉企信用信息,压缩信用信息更新周期,逐步实现无违法违规证明网上自主办理。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各部门依企业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涉企合规建设评估激励机制,及时出具企业上市所需各类合规证明文件。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上市事项访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涉企服务部门)
(七)编制企业上市涉税典型案例。开展企业上市税收政策宣讲,增强企业规范纳税意识,编制发布“上市税务一本通”和企业上市涉税业务典型案例,针对企业个性化上市涉税事项提供“一企一策”服务,帮助企业妥善依法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可申请分期缴纳。支持企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因改制重组产生的当期应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购重组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八)对接要素资源赋能上市后备企业。依托“金融驿站”“金融超市”“特色银行”服务模式优势,设立金融服务专员,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对一”金融服务,按照企业规范化程度给予分级贷款额度。充分利用深圳创投日、深湾汇、科融通、产业会客厅、香蜜湖加速器等品牌体系,分行业分赛道举办投融资对接会、项目路演等活动,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对接创投资本、产业资本。支持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广泛开展产业需求对接活动,引导我市龙头企业与上市后备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九)推动企业多层次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支持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不同类型的优质国有企业在境内相应板块上市。吸引外地优质企业到深交所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更多投资深圳。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作用,提供从IP(知识产权)到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链条综合服务,促进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高效联通。加强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合作,推进上市公司出海融资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吸引境外优质上市公司来深交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对上市或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十)提升企业上市荣誉感。企业上市在全市各区主要地标建筑进行亮灯庆祝,并在新闻媒体播发专题宣传节目。广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以及优秀上市公司典型,营造支持企业上市良好氛围,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网信部门指导企业提升舆论素养和舆情应对能力,加强与上市公司协会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建立网络侵权举报渠道,对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毁谤企业商誉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三、汇集要素资源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十一)支持上市公司汇聚各类人才。鼓励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与在深高校、职高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相关政策予以补贴。打造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生态服务平台,提供用工需求对接,鼓励各区与对口帮扶地区互设劳务服务站,保障上市公司用工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对其聘用的高技能人才,符合“鹏城工匠”“技能菁英”等评定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奖金和研修深造资助。支持上市公司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依规享受人才安居、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各区政府)
(十二)鼓励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促产业升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提供“贷款+外部直投”、并购贷款等综合融资支持,联动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股票增发、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工具融资,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投资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对并购重组并落户我市的优质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三)加强上市公司发展空间保障。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推进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实施“工业上楼”优质产业空间行动计划,为上市公司提供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的发展空间。推广产业用地联建模式,鼓励上市公司以“抱团联建”等方式共建产业园区和总部大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地的工业项目,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对上市公司租赁和购置办公用房给予一定补贴,对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和再融资项目按落户本地金额给予一定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四)提升上市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上市公司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产业基础再造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经认定或设立的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载体,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对实施的国家和市级产业基础再造、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三首”工程以及技术攻关专项等各类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十五)加快制造业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推动上市公司发展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物流与供应链服务、产业电商、共享制造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制造业上市公司运用5G、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对现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其实施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专项政策予以资助。支持制造业上市公司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能效提升、智慧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等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绿色制造、工业节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十六)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品牌双提升。引导上市公司对标最高最优,创造卓越质量,对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质量奖(含提名奖)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支持上市公司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对其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的项目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强化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自主品牌战略,持续加大自主品牌建设的投入,不断培育和扩大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实施的以提升产品(服务)自主品牌影响力为核心的各类项目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助力上市公司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上市公司推进应用场景示范,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先行先试创造条件,在产业园区、高端装备、智慧物流、商贸消费、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推动一批场景应用示范项目落地。支持上市公司参加国内外各类重大经贸展览展示活动,对建设线上线下自营门店销售自主品牌产品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为上市公司走出去提供签证便利,帮助企业在海外重点区域拓展市场。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企业在出口承保、理赔、资信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深圳市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充分发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用,促进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撑,着力提升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前海管理局、市贸促委、深圳海关、深圳国际仲裁院)
(十八)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积极稳妥化解重大风险。引导推动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治理结构,切实提高治理水平。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机构投资者加大对上市公司股权资产配置力度,并在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监测预警、摸排处置和跟踪通报;各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对和沟通机制,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优化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管理,统筹做好上市公司市场化纾困和政策性纾困工作,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帮助上市公司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四、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考核和服务机制
(十九)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市培育工作的统筹作用,建立高效协调机制,解决涉及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相应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构建各部门深度参与、市区协同联动的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区推动企业上市的工作职责和考核目标,将企业上市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事项,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区予以通报激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
(二十)完善“星耀鹏城”服务机制。依托“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上市培育服务链条,充分发挥深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力量,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全链条服务体系。继续深化与深交所战略合作,推动北交所深圳服务基地、上交所深圳服务基地建设,加强与港交所等境外交易所沟通协作,搭建高效对接机制和服务体系,帮助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
信息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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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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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