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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5907069935/2024-0043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4-08-28
名称: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文号: 深工信规〔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8-28
主题词: 深工信规〔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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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

深工信规〔202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下简称《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本市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基础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和《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有关“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工业基础能力”“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支持”等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类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以及对申报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注重绩效、强化职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主申报、“免申即享”或常规审核、征求意见、部门决策、社会公示、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强化绩效评价,加强项目扶持计划效果统计分析。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项目扶持计划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免申即享”或常规审核、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异议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规范专项资金日常财会监督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审核和资金分配的日常管理监督;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申报单位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项目,按时提交材料,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谨慎执业,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按要求开展申报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申报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对《若干措施》以及《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产业基础再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四个类别的项目予以资助。

  第九条 资助的项目类别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阶段的不同,分设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是指申报单位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对其内部研发机构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对其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围绕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先进基础技术与工艺、关键基础材料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项目,包括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和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产品关键技术工艺与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实施的,已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已通过验收,攻关产品或工艺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并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是指申报单位长期聚焦特定细分产品,持续提升专业化研发生产与服务能力,在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实现领先优势,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单项冠军)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单项冠军)称号的项目。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是指申报单位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项目。

  第十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内设研发机构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实际发生的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等相关费用。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资助范围为申报单位的投资额,即该单位为实施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述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设计和生产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材料、技术服务(含联合委托开发设计、知识产权、测试认证)、新建和改造生产场地等费用;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软硬件设施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其中,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申报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申报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

  (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按申报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给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资助,但深圳市配套资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合计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投入的50%。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资助标准为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1.申报单位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和“市级单项冠军”两项称号的,按“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奖励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且同一产品此前已获得“市级单项冠军”称号奖励的,按“国家级单项冠军”与“市级单项冠军”称号奖励标准差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资助标准为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申报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申报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五)申报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根据本操作规程明确的对申报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条件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2.申报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在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同时提出资助申请;

  3.申报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应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申报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申报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毕。

  (二)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申报项目应按照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申报单位拥有申报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4.申报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三)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已纳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验收。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为申报单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推荐或遴选,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或“市级单项冠军”称号且在有效期内。

  (五)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为申报单位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申报项目的资助条件,审核申报项目分为“免申即享”项目和常规审核申报项目。“免申即享”项目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常规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申报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申报材料组成。

  第十六条 “免申即享”适用于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常规审核资助适用于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第十七条 常规审核申报项目共性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三)申报项目实施年度至申报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只须提供申报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常规审核申报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与验收报告;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购买研发设备、建设研发环境等事项产生的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等材料;

  3.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产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4.申报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材料。

  (二)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立项决议,产业化(竣工)验收报告(附产品或工艺测试、检测、评估、认证材料),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申报项目实施前拥有及实施过程中获取的相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奖励等材料;

  4.申报项目实施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有关材料(社保、学历、专业资格、获奖等);

  5.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建设费用明细清单,以及购置主要仪器设备软件清单;

  6.申报项目实施过程有关合作研发、购置设备、应用推广等事项的重要合同、协议;

  7.申报项目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查新报告、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用户使用评价报告等佐证材料;

  8.申报项目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有关说明材料(销售清单、培养人才、产学研合作、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三)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下达文件,资助资金到账有关说明材料;

  2.申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有关说明材料。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分为“免申即享”项目、常规审核申报项目开展。

  (一)“免申即享”项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1.确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起主动审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市级单项冠军”认定结果,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2.组织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通知,并在“i深圳”“深i企”和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统一对外门户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应明确申报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3.确认申领意愿。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对象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按照相关指引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申领意愿。

  (二)常规审核申报项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自主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

  2.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3.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形式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与核准分为“免申即享”项目、常规审核申报项目开展。常规审核申报项目需完成专项审核工作程序后再开展共性审核工作程序。

  (一)常规审核申报项目专项审核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1.专项审计(如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专家评审(如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依据专家评审细化规则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

  3.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做好核查记录。

  (二)“免申即享”项目、常规审核申报项目共性审核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1.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常规审核或采取“免申即享”的申报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就申报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就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数据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拟定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审定的实施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拟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3.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申报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申报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4.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的申报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家评审细化规则、专项审计细化规则以及申报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