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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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单位: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无线电管理委托实施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工信无线函〔2021〕1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详见附件1。部分单位符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减免标准的,可依规享受减免政策,详见附件2。
二、征收时间
各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单位,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三、征收方式
各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单位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后,在限缴日期前,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须知提示方式办理缴费。
特此通知。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度减免标准
(联系人:龚跃龙、胡智勇,电话:88101249、8810158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