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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5〕8号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政策引领有序推进,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政策。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公布评价(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暂行办法》附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确定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及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最高可得15分,具体得分标准如下:
(一)属于入库“四上”企业并纳入深圳市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5分)。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近三年牵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分)。
(三)进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2分)。
(四)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或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或近三年获批复参与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5分)。
(五)近三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5分)。
(六)近三年获得“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获得大赛创业组一等奖的企业(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近三年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一等奖的企业(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
(七)近三年拥有国家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5分)、拥有省级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3分)、拥有市级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2分),最近一个年度向国家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企业(1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可结合年度认定规模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复核,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
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纳入动态管理,到期审核或复核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将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半年依据《暂行办法》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各涉企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