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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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深圳软件园4栋2025年第1批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及房源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深圳软件园4栋位于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二道2号,是以集成电路产业为扶持方向、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机构)为主体的专业园区,是用于支持深圳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本次招租面积3015.8平方米。
(二)房源信息。
(三)租金:45元/月/㎡。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深圳软件园一期物业统一标准另行收取。
(四)租期:3年。
(五)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间入驻单位须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六)装修:各层电梯厅、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已装修;研发办公用房已经简装。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5〕1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入驻企业需符合以下产业领域: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方向。
(二)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一流企业;
2.科技领军企业;
3.独角兽企业、潜在科技独角兽企业;
4.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
5.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7.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8.全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9.成立不超过三年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10.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清单的企业;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
12.“创客中国”大赛获奖企业;
13.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的其他企业和机构。
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专项入选者所在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申请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近三个月在深圳购买社保平均人数达5人(含)以上的企业;
2.未曾在深圳购买产业用地,或购买产业用地但未办理产业用房建设竣工验收的;
3.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申请企业(机构)类型,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集成电路设计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或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2)集成电路行业配套单位:为集成电路设计和应用企业提供EDA工具、设计服务、失效分析、测试验证、流片等配套业务的专业机构。
6.产业用房租赁情况,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租:目前未租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2)换租:已租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跨物业换租至深圳软件园4栋的,按照深圳软件园4栋租赁公告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申请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租赁面积且承诺在租赁申请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原产业用房退租手续的;
(3)扩租:已租赁深圳软件园4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需要增加租赁面积的(租赁面积增加超过30%或超过600平方米),按照本租赁方案“可申请房型”的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换租和扩租的单位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得申请入驻。
7.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入驻资格。
四、可申请房型
1.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在10人及以下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350平方米的场地;
2.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在10人以上25人及以下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场地;
3.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在25人以上50人及以下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1300平方米的场地;
4.近三个月购买社保平均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2100平方米的场地。
五、受理流程和审核程序
(一)在线申请(初审)。
企业须统一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在线申请(初审)。
注:申请截止时间2026年1月12日。具体操作程序可查阅网站首页右上方的《企业在线申请用房操作指南》。
(二)线下提交准入资格材料。
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下提交准入资格书面材料。
1.申请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
(1)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租用申请表(附件1);
(2)诚信承诺书(附件2);
(3)企业(机构)、项目介绍及核心技术人员背景资料;
(4)“信用中国”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相关信用报告(均需提供);
(5)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附件复印件及经营范围;
(7)企业近三个月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
(8)上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上年度企业在深圳纳税证明复印件;
(10)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11)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12)员工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研究生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1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创新型产业用房仅限申请单位使用,严禁转租、转借。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在入驻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可单方解除相关租赁合同,并视情节轻重,依法或依约追究相应责任。
2.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区园区服务中心)
(2)联系邮箱:cyyfgl@gxj.sz.gov.cn
(3)联系电话:0755-86203134
咨询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8:00
(4)提交纸质资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238号C1综合服务楼314
受理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三)审核及入驻流程。
1.产业园区服务中心评分后拟定入驻企业名单。若评分相同,按在线申请时间确定拟入驻企业;
2.拟入驻企业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或依约取消其入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入驻资格;
3.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入驻条件的,签署正式租赁合同;
4.入驻企业缴纳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承租房源月租金的两倍)。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附件:1.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租用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深圳市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