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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2-18 信息来源:

  深经贸信息规〔201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规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规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以及《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以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以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为手段,打通技术、组织、商业、资本之间的分割与壁垒,汇聚整合资源,突出协同配合,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发展的新动力,推动实现深圳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新跨越。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统筹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章 遴选和立项

  第五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特点,依托现有或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的积极性,通过自愿组合、自主结合,经建设方案征集、评估论证、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后启动建设。

  第六条 企业法人形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股东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形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举办者应包含我市本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第七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为企业法人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现企业化运行,注重对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应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应汇聚本领域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应包含至少一家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九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成立由本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接受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有意愿承担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单位提交建设申请,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运营模式,技术发展路线图、拟突破的关键技术,平台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建设规划,合作协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和论证,形成制造业创新中心立项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的予以授牌,启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章 建设和资助

  第十二条 获授牌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由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举办者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项目建设资助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资助资金纳入市经贸信息委预算管理。资助资金可用于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平台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应用推广等项目。

  第十四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为企业法人的,由企业法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由项目的具体承担者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负责。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市级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资助资金申请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初步确定支持对象和资助金额,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扶持计划,在市经贸信息委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扶持计划,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扶持计划,按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获得国家或广东省资金资助后可向市经贸信息委申请配套资助。市经贸信息委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结算,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完善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投入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扩散。开展前沿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

  第二十三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对外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储备和保护。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储备,形成战略前瞻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和保障制造业创新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各股东或举办者按约定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

  第二十五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加强与股东或举办者以外的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股东或举办者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股东或举办者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跟踪、收集、分析国内外本领域发展信息,定期报送创新发展情况和需求。

  第二十八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积极承担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任务,打造支撑本领域创新发展的核心节点。

  第二十九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可根据本领域发展情况吸收新股东、举办者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情况需在30日内告知市经贸信息委。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每半年向市经贸信息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每年3月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报送上年度运行报告。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或出现项目终止或撤销事由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变更、终止或撤销申请。市经贸信息委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

  第三十三条 项目需要延长建设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以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只允许延期1次。

  第三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资助项目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受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的建设方案、年度运行报告情况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现场检查和年度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市经贸信息委视情况做出整改、中止或终止资助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市经贸信息委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撤销其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第三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每三年根据经市政府审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历年运行报告、历年评估报告等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市经贸信息委视情况做出整改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市经贸信息委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撤销其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第三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资助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退回资助资金,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三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论证、评审、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深圳市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支机构、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资助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