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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政策咨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1-24 信息来源:

  一、有关背景

  2021年2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版)》)。《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管理主体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颁布实施。根据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接原市科技创新委部分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职能。

  二、主要目标

  为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中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含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按《细则》仅用于向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细则》分为总则、接收登记、运营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五大章,共计三十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涵盖《细则》的制定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范围、管理主体及运营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接收登记,共3条内容,涵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移交方式、接收程序、产权登记事项等。

  第三章,运营管理,共3节,合计17条内容,涵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租金租期、调剂和退出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4条内容,涵盖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管理主体监督检查职责等。

  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明确《实施细则》有效期。

  四、《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管理责任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接收登记、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委托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出租管理、调剂退出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二)明确申请条件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当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且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一流企业;

  2.科技领军企业;

  3.独角兽企业、潜在科技独角兽企业;

  4.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

  5.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7.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8.全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9.初创科技型企业;

  10.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清单的企业;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

  12.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的其他企业和机构。

  (三)明确接收登记流程

  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相关程序及相关要求。

  (四)强化用房规范管理

  细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批流程,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续租手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和收支管理方式。对入驻单位缩减租赁面积与同物业换租、扩租与跨物业换租、提前退租等情形,分别予以详细规定。同时对于运营单位在创新型产业用房中运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方面进行单独说明。

  (五)完善惩戒处理措施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入驻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拖欠租金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将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创新型产业用房巡查检查制度,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入驻单位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或依约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等处置措施。涉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可由运营单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或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