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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政策咨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29 00:0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21号)有关要求,参照《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相关原则条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编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专项审计、资金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清算与回收;开展监督检查、评价等职能范围内的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相关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申报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完成项目建设;配合完成项目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支持领域、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21号)要求,确定支持领域为: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具体产品类别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及其后续视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情况确定。

  第五条 事后资助。对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用于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获各级政府资助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省、市、区政府物资调拨的物资生产企业。

  第六条 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支持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产品参与调拨或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第四章 申报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需符合支持领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中列明的终端产品或直接提供给重点防疫物资配套的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

  (四)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五)申报单位在截至申报时的疫情防控期间已形成有效产能。

第五章 申请和资助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系统在线申报,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等情况。

  第十一条 通过合规性初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组织项目审核,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否存在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有无重复申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结合专项审计结果、各单位反馈意见等项目综合审核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不予资助的向其单位反馈理由。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或属于政府投资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