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微信 移动门户介绍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规范性文件查询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政策咨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7-15 信息来源:  
2023-0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主要依据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对资助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机构和项目单位,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市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延期、结项或撤项申请;

  (三)组织项目验收,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追缴项目单位的应退回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五)归档事中监管和项目验收材料;

  (六)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信息化系统等软硬件设备、场地,为开展项目事中监管或验收提供良好条件;

  (二)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事中监管或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意见,提交项目事中监管或验收报告,对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四)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涉及项目事中监管或验收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整理汇总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档。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项目合同书、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延期、结项或撤项申请;

  (三)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五)负责归档本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及验收过程的相关材料,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检查、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事中监管

  第十条  项目事中监管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项目立项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对项目建设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简称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项目进度拨付资助资金,根据需要采取里程碑式考核,一般在项目立项时拨付首年度资金,并根据事中监管情况执行后续资金拨付。资助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资助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资助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单位整改情况作出继续拨付资助资金、结项或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接收事前项目资助资金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和进度使用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户核算。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资金项目合同书或批复文件中明确规定资金使用范围、资金账务核算、项目建设进度、考核指标、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指定的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送项目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包含项目单位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资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资助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每季度报送进展报告,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半年报送。

  第十五条  项目内容在项目执行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资金用途、考核指标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回复项目单位,如需委托第三方组织评估论证的,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项目建设投资金额、经济指标变更后不应低于原合同规定的80%。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需要延长建设期的,应在合同或批复等规定的建设期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重大项目(合同或批复等规定的建设期超过2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原则上项目只允许延期1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可在项目执行期内申请结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等情况进行审计,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和审计结果出具结项意见,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要求退回部分资助资金。应退回资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回资助资金=项目已获得资助额-经审计确认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合同约定资助额÷项目合同约定总投资额)。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撤项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撤项的,通知项目单位退回全部已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或批复等规定的建设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材料。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前完成建设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四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实地考核验收和书面审查验收两种方式。实地考核验收是指专家组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面审查验收是指专家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资助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属于投资建设类的项目,或必须赴现场查验设施设备的项目,采用实地考核验收方式;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验收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资金项目合同对验收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准备验收申请纸质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未通过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监督验收过程;

  (四)专家组经过验收后,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验收合格、基本合格、整改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五)第三方机构汇总专家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总结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验收总结报告后,将验收意见通知项目单位并开展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予以处理;

  (七)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验收合格通知;

  (八)验收意见为整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九)验收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配合做好资助资金退回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三)资金项目合同书、资金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四)项目建设投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等目标成果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材料;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项目变更的相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级资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助项目,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验收意见为准,项目单位应将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验收意见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原则上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包含专业技术类和财务管理类专家,其中财务管理类专家一般为1名。有关专家的管理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0﹞14号)实施。

  第五章  验收内容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材料定期报送及归档整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情况;

  (五)技术性能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形。

  (一)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8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达80%(含)以上;

  2.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二)项目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基本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6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超过60%(含);

  2.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或基本规范;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或基本规范。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

  1.提交的项目成果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和文件的;

  3.严重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4.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

  5.项目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达到建设目标的60%,或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低于60%;

  6.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7.其他按规定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验收基本合格通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20个工作日内退回部分资助资金。应退回资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回资助资金=项目已获得资助额-经验收确认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合同约定资助额÷项目合同约定总投资额)。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20个工作日内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需进行整改:

  (一)专家组对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的;

  (二)未完全按合同要求使用经费,账目不清楚的;

  (三)验收材料不完整或出现差错,需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整改意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在整改期限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可视为验收不合格,按照第三十条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视为逾期,自合同或批复等规定的建设期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时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依照相关规定暂停受理逾期项目单位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逾期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的行政决定,通知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项目验收申请被退回修改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在相应系统上按要求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逾期,按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须对该项目建设投入所对应的发票和合同加盖验收查验章。项目单位使用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申报项目的,应主动配合,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受理项目单位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未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在指定期限退回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相关规定暂停受理项目单位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回资助资金。

  项目单位已按要求退回资助资金的,需提交退款凭证等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情况属实后,可取消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资助资金。自收到退回资助资金之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受理项目单位有关专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将逾期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及作出的收回资助资金决定依法通报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依法将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产业资金管理的有关系统。

  第三十九条  参加事中监管或项目验收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参加相关工作期间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事中监管或项目验收工作而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事中监管和项目验收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其参与本单位事中监管和项目验收的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提交验收申请的资助项目参照《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