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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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2〕6号
(2022年10月8日深工信规〔2022〕6号发布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8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质量,结合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专家评审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家库由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行业)专业人员组成,服务于项目评审工作,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资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的部门与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工作的部门应当分离。
第七条 专家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专家评审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所属行业的专业性。
第八条 专家评审可以采用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考查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
第九条 专家评审作出的意见是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评审结论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或推荐上级部门相关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选用、出库、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聘期 2 年,为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根据专家评审需要,不定期在工作网站发布公开遴选评审专家的公告。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均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或自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共享合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部门需要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提供相应协助。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工作网站公布入库专家的姓名等信息。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二)了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三)满足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识水平或者相当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从业经验条件之一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确有必要入库的资深专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至70周岁;
(七)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库收录入库评审专家以下基本信息:
一、身份信息。包括评审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需回避单位、学历学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教育、工作经历和银行账户信息、诚信声明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熟悉学科、研究领域、专业资格、工作成果、学术成果等;
三、管理信息。包括抽取使用记录、评价情况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类别包含专业技术类、财务管理类、企业管理类等。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相关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在相关产业(行业)企业从事技术研究、项目开发等技术工作的专家。
财务管理类专家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当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企业管理类专家是指掌握扎实企业管理知识或具备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对评审机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对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评审信息保密;
(三)准确把握产业资助政策、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评审要点;
(四)严格遵守本办法回避规定;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
(六)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专家库登记信息;
(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将该评审专家移出专家库:
(一)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三)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
(六)提供的专家库登记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
(七)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的;
(八)泄漏项目评审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九)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次依职权对同一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决定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工作网站公布评审专家出库信息,可以向评审专家的任职单位、市其他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共享机制单位通报评审专家出库信息。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工作,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 项目评审的程序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内控制度,制定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进行闭环管理,保证专家评审工作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为评审专家提供工作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
(二)维护项目评审的工作秩序,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组组成人员、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
(四)根据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对评审专家履职开展评价工作;
(五)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各项评审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六)与专家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行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当包括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由超过半数(基数为专家组人数)的评审专家推选一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
如需进行现场考查,应当从专家组中抽取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参与,其中应当包含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取评审专家遵循随机为主,选取为辅的原则。
抽取的专家分类应当与评审项目所属行业及细分领域相关,保证评审专家所在业务领域、资格及能力等方面与评审工作需求相匹配。
评审项目存在特殊需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结合该批次专家评审工作要点,在建立共享合作机制的有关单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该批次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取专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情形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申请单位及其所属分组其他项目的评审;
(二)同一批次项目参与专家评审的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单位;
(三)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批次。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第二十二条确定的评审专家需求数量的两倍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先后顺序与评审专家进行沟通,确定最终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二)与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有或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担任或曾在两年内担任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或曾在两年内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人,或与上述利益关系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的离职、退休人员;
(四)同一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之间有亲属、上下级、师生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独立性的;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前款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并另行确定评审专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一次依职权对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决定的,应当同时约谈该名评审专家;第二次依职权对该名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该名评审专家移出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根据评审要点开展项目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该批次扶持项目资金审核的需要,制定现场考查要点。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查要点开展现场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调整专家评审程序,增加项目申报单位答辩、专家集体评议等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根据项目产融合作的需要,在取得项目申报单位同意的前提下,邀请银行、基金、风投等金融机构旁听专家评审。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意见、现场考查意见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纳上述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项目再次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对同一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再次组织评审的,按照本办法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评审机构按照本章规定组织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回避或保密要求情形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项目申请单位获得专家评审利益提供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评审专家信息共享,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抽查复核机构对评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评审结果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专家履职情况出具综合评价报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解除与评审机构的委托合同,取消评审机构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应商的资格。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将该评审专家移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举报内容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基于对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需要,可以邀请观察员旁听专家评审,观察员不参与具体评分工作。
观察员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意见可以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价专家评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评审专家、评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情形影响的专家评审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组成专家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本办法所称抽查复核机构,是指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开展抽查复核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本办法所称同一批次项目,是指属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一年度组织申报的同一扶持计划内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丰富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从业经验,是指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针对部分特殊领域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