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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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规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由设计或制造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组建,采取“平台+公司”模式(即既是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以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四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应紧密结合深圳市产业特色,整合集聚各类设计资源,突出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职责,加速构筑先发优势,推动设计与产业创新双向互融、协同共赢。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和评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统筹指导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培育和建设
第七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筛选工作:
(一)组织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组织和指导本辖区有意愿开展研究院建设的企业申报,初审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综合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重点考核建设方案中的建设方向、组织架构、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团队配置、发展规划、资金保障等;
(三)列为培育对象。通过综合评审的,列为培育对象。
第八条 申报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二)牵头单位应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股东单位应包含具有设计能力、研发能力、孵化能力的设计或制造业领域企业,鼓励吸纳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参与;
(三)建设方向须符合深圳市产业特色和政策导向,建设思路清晰合理,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第九条 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
(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完善建设方案,进一步落实软硬件设备、团队成员、运营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
(三)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条 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
(一)到期未被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
(二)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与条件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工作:
(一)申请评定。经培育,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评定,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
(二)综合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的运行形态、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可进一步开展其他形式核查;
(三)名单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列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结果发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其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并在官方网站公开。
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只确定一个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对象应达到以下运行形态标准:
(一)采取“平台+公司”的模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具备产学研融商为一体,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的能力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参与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能通过为政府部门和行业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产品测试、数据库支撑等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技术股权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运作,获得稳定收入。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对象应达到以下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
(一)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拥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二)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
(四)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具备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大中型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对象应达到以下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成效标准:
(一)拥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或专利转化运用;
(三)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已建设具有在线交易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平台。
第十五条 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应达到以下成果标准:
(一)对1-2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二)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10项;
(三)完成业内公认的较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章 管理和支持
第十六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建设方向、股权架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调整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配合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信息报送、年度考核、复核、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每年应总结年度运营情况,包括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效益、人才培养、建设投入等内容,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至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年度考核意见作为是否继续保留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资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复核通知,明确复核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研究院填报复核材料并提出复核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复核材料进行评估,确定复核结果。
第二十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复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开展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复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结果书面反馈至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获评为省级及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可直接采纳广东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重复复核。
第二十一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工作,鼓励研究院向行业辐射研究成果,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第二十二条 鼓励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提升水平,争创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对于建设成果突出、运行成熟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广东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已评定的国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可给予事后资金资助,支持项目纳入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处于整改期的研究院不得申报或享受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效方式支持辖区工业设计研究院初期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综合评审、复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研究院申报、评定、管理和支持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信用惩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评定、管理和支持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复核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宣告破产后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