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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咨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25 14:38 信息来源:

深府规〔202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以及“国际软件名城”,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软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一)聚力攻坚核心软件。

  重点支持云计算、物联网、车载、移动终端、嵌入式等操作系统及配套工具集,分布式、混合事务分析处理等数据库,高性能高可靠中间件,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工业控制系统防护等安全软件。围绕离散制造业及流程制造业,重点支持计算机辅助设计、科学计算与系统建模仿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研发设计类软件,制造执行系统(ME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SCADA)等生产控制类软件。加快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等前沿领域软件技术研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布局新兴平台软件及行业通用软件。

  重点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元宇宙等新兴技术平台软件。支持小程序、快应用、低代码、原子化服务等新型轻量化平台发展。面向金融、建筑、能源、交通、口岸、医疗等重点行业,重点支持金融核心业务系统、建筑信息模型和城市信息模型、智慧能源管理、智慧交通管理、智能通关、智慧医疗等应用软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构建技术创新体系

  (三)实施技术攻关重大项目。

  支持软件企业联合用户单位、高校院所,围绕我市软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通用技术的协同攻关,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经市政府认定的悬赏项目、战略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按审定总投入给予全额资助。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组织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领域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给予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软件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置基本求解算法库、组件库、通用模型库等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鼓励对国内重点开源社区关键技术贡献代码,对社区版本代码合入量排名前列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基于自主核心技术实施软件开源战略,对高可靠性、高利用率、高下载量的优质开源软件项目,给予开发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打造生态创新孵化平台。

  鼓励我市生态主导型企业联合生态合作伙伴基于操作系统、数据库、云原生架构、人工智能开发框架、工业软件等打造重大产业技术生态平台,对重大产业技术生态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资助,具体模式和标准可参照我市已落地的同类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

  (六)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

  支持建立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快速预审机制,提供快速受理、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为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提供绿色通道。支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推动软件正版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违法行为,实施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支持开展“深圳市1024程序员节”系列品牌活动。围绕软件开发及创新应用、开源生态培育、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等。鼓励开展开源大讲堂、开源竞赛、开源实践、开源国际交流等“开源进校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以上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经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各级财政按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

  三、优化布局软件产业发展空间

  (八)高标准规划建设重点软件园区。

  按照全市“20+8”产业集群和深圳市数字经济核心区的规划布局,重点在北站-坂田片区、大铲湾片区、西丽留仙洞、河套片区、尖岗山片区等区域,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集中度高的重点软件园区。提升重点软件园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先开展万兆光纤接入、5G专网建设、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边缘算力中心建设。鼓励软件园区运营主体引进公共算力并构建边缘算力供给体系,配置软件测试验证、质量评测、成本度量及价值评估、人才培训、投融资对接以及政务服务等资源。鼓励各区优化园区内外环境,在园区周边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打造宜居宜业宜创的软件人才生态社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九)构建国家、省、市软件名园体系。

  大力推进软件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开展市级综合软件名园、特色软件名园的认定评估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软件园区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基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基地)的软件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基地),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由各区对园区内软件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对新入驻的软件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低于50%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强化软件人才集聚效应

  (十)加大软件人才培养力度。

  鼓励院校加快软件类学科建设,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对经国家部委评定的国家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加大资金保障支持力度。鼓励软件企业、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院、技术学校等合作,共同编制基于自主核心技术路线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等软件教材,开展软件教学、人才资质认证,合作建设软件实训基地等,培养既懂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审定总投入的50%,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一)加大软件人才招引力度。

  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深创新创业,对承担工业软件、基础软件等重大技术攻关的核心团队,给予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财政资金支持,对顶尖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我市重点软件企业或研究机构培育引进国内外院士、科学家、核心技术领军人才等,为外籍软件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工作居留证提供“一站式融合服务”。对我市重点软件企业的骨干软件人才,根据其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给予创新人才奖励。支持建立以企业自主评价为主的软件人才评价体系,对获得产品经理国际资格认证(NPD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分析师等资质认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骨干软件人才,给予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安居保障等专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五、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十二)壮大软件企业中坚力量。

  制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并动态更新,加大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专精特新”“独角兽”等软件企业培育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按营业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阶梯式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成立数字化技术中心,享受企业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支持大型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软件业务剥离并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支持软件企业为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提供轻量化、易复用的云服务。切实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加快“引进来”“走出去”步伐。

  积极引进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要开源组织以及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训、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新引进落地且符合条件的,分类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落户奖励。支持软件企业加快拓展国际市场,建立健全开发、销售、运营和服务体系。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和保险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十四)提升软件企业质量品牌标准能力。

  引导软件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四级及以上、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等国内外软件行业相关认证和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部委有关荣誉、奖项的软件企业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订并按规定发布软件领域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推广应用支持力度

  (十五)加快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推广应用。

  制定我市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标准(圳创标准),定期发布“圳创库”。支持建设我市软件名企名品展示中心,打造深圳市软件名品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运营费用予以保障。推动国资国企、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硬件适配应用,鼓励开展大型行业通用软件应用创新大赛等。支持国资国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圳创库”产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适用尽职免责原则。(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加快开源软件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基于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对达到一定应用规模、在全球开源体系中有影响力的予以资助。支持相关商业发行版公司在深发展,对其发行版软件产品及服务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审定销售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采购相关芯片模组等,开发生产相关智能终端产品,按其产品产量分级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采购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单位按不超过采购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提升工业企业软件应用水平。

  支持工业企业、软件企业、各类院校使用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组织开展工业软件应用试点。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用户,按经审定的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交付后的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适配测试、人力成本等总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支持推广应用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对年度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采购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用户单位,按审定采购额的3%—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推动人工智能软件推广应用。

  推动以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虚拟现实智能建模、群体智能等技术为核心的人工智能软件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试点应用。鼓励企业积极运用人工智能软件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对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的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推动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

  制定《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动态更新,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按一定时期内审定销售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按首个销售合同对应用户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定期评选公布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单位。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首版次软件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网络安全软件产品险”等,推动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突破推广应用初期市场瓶颈,对符合条件的投保项目,按不超过一定费率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投保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二十)全方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成立深圳市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基金。探索研究软件云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将我市重点软件企业列为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对象,对其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给予相应标准的风险补偿。落实“星耀鹏城”计划,对完成股改和上市辅导且成功上市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企业和开源商业化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资助。建立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与“深i企”、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手段,为软件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

  八、附则

  本措施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可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对于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我市各级财政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投资额。本措施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