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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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规范技术改造倍增计划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后评价,办理资金清算与回收等职能范围内的后续工作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扶持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
(一)事后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
(二)事中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三)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租赁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投入清单。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重大项目奖补
1.扶持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4)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5)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6)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1.扶持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扶持标准: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4)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5)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6)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单位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单位对被授权单位控股大于50%)。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扶持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3.扶持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4)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扶持1次。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组建项目最高扶持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4)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提升项目单一申报主体最高扶持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扶持;
(4)国家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内。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国家已拨付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单一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工信部资金下达文件和资金到账凭证申请。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实施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并开展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3)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最长投入时间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至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4)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扶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
4.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5.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6.申报单位用于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三)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等投入,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40%),且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中,已申报类别(一)的单位还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选择类别(二)至(六)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的续报项目除外);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扶持计划,申报单位单个扶持计划同一年度内最多可申报一个项目(奖励项目除外)。不同扶持计划间的项目建设内容不能存在重复。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常年受理申报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规程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类别、重点领域、审核流程、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方式分为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产业链整合项目的,须由龙头企业牵头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需审计项目实际投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交市统计局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扶持标准编制资金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扶持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扶持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扶持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中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事中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概况、项目效果、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专项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