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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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本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助力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本市企业(以下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本操作规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保障安全生产,以及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进步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投资建设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以及涉及本项目扶持计划的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请指南》等文件要求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时提交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资助项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本操作规程所指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的资助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改造目标和资金来源不同等情形,分设智能化改造项目、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采用智能化技术与装备,利用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包括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以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智能化管理运用,建成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可以是依本项所述,或数字化、或网络化、或智能化为阶段目标的改造项目,也可以是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融合一体的改造项目。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质量提升、产品更新换代以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防范能力为目标,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前两项所列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资金筹措主要采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项目。本项所述融资租赁方式,仅限生产设备直接租赁的业务模式。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当与本条前两项所列的技术改造项目相互对应,叠加申报。
第十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资助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
本操作规程所指建设费用,均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
(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资助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资助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一)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安装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安装资助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三)建筑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配套软件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二)检测维护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三)智能化集成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四)研发外包服务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五)评估认证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第十三条 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实施资助项目后,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一)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二)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三)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资助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条 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资助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对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资助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资助标准,均为最高资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扶持计划时,可根据本项目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资助项目实际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如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应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3年及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资助项目的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注册企业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六)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资助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资助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资助项目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资助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项目实施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资助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资助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二十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的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以下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公司因分立而设立的,还应提供分立前后对应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照及佐证材料或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佐证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四)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五)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资助项目的建设期内);
(六)资助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及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七)资助项目实施年度期间内,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资助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实施效益情况说明及其佐证材料;
(九)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3mep.cn)公开发布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2.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实现智能制造的成效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所实施资助项目的改造目标,相应提供经实施资助项目后形成或达到的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员等方面有所提高,以及安全隐患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与在深银行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
2.项目实施单位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的票据清单,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及所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如设备租赁合同没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则需另行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的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
3.项目实施单位实际已获与资助项目相对应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通知文件(资助项目与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报的无须提供)。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申请与预审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与资助的费用范围、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资助项目申请书》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资助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根据《申请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作齐全性验收。对纸质审核材料符合齐全性规定的资助项目,予以受理;对纸质审核材料齐全性存在问题的资助项目,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以及再次提交完备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二)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以及实际完成的投资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以及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盘点与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附加程序:专家评审。本附加专家评审程序,仅适用于对第十八条第六项所述,经专项审计仍难于客观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度同时申请的两个及以上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本附加专家评审,原则由七名及以上具有与资助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和财务知识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现场考察的评审方式,依据专家评审有关规定,仅对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作出审定意见。
对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三)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资助项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等合规性事项,及其技术改造投资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四)制定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资助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费用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拟定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资助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存在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以及被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六)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具备资助条件。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与标准以及资助的条件、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请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自获得本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的2年内,将相关设备及工器具转让或转移至深圳市外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为项目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表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