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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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服务平台扶持计划,遵循依法行政、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发布申请指南,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请指南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专项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且运营2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二)项目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三)项目单位具有高水平的服务能力,具备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资格),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不少于5项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承担或参与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项目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项目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备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措施;
(六)项目服务业绩突出,围绕产业共性技术需求,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近2个自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每年不少于200家且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收入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产生的设备及工器具、研发材料、测试化验、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及改造、资质认定、信息系统开发等费用,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
各项费用具体定义如下:
(一)设备及工器具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自制或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以及配套软件系统所产生的费用;
(二)研发材料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购置研发材料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消耗材料所产生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化验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化验所产生的费用;
(四)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及改造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产生的建设、改造实验室环境设施费用;
(五)资质认定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产生的与资质认定相关的申请、评审等费用;
(六)信息系统开发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实施项目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发信息系统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操作规程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单位取得的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其附件;
(三)项目单位近2个自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运营报告;
(五)项目近2个自然年度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项目清单;
(六)项目费用投入清单;
(七)项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清单;
(八)项目运营年限有关材料;
(九)项目单位知识产权有关材料;
(十)项目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措施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经营服务场所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材料初审,对申报项目的费用投入、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专业人员队伍、运行机制、服务业绩等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助计划,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金拨付:
(一)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
(二)发现项目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单位不再具备资助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服务平台扶持计划在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九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请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持续开展项目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每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服务平台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三)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审计标准、专家评审要点以及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已获认定但未申请资助的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项目单位可于获得认定之日起2年内(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申报项目经核定项目投资额后列入资助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