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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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业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强化重大工业项目对我市工业投资稳增长的推动作用,加强对全市重大工业项目的征集入库和综合协调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重大工业项目的征集、入库及其服务、管理与激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在深圳市内投资建设,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的工业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下同)。
根据重大工业项目的建设状态,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储备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已在深圳市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或正在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当年度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当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且实际发生投资或计划当年度投资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在建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已开工投资建设且处于正常投资建设期的项目。
第三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全面征集、入库管理、动态跟踪、协调推动、专项扶持等服务管理。
第四条 重大工业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入库、项目投资建设所在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入库的三级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系统,对重大工业项目进行征集、发布、推动、服务与专项扶持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年度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征集通知,统筹开展项目征集工作;
(二)建立和维护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三方参与、三级操作的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系统;
(三)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入库的项目进行复核入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常态化管理,对在库项目的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以及建成达产产能等重要信息的变更依申请进行复核变更调整,对变更调整后不再符合入库条件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及时作退库处理;
(四)跟踪掌握已入库项目建设进度,协调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五)编制和发布年度《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简称《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第六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工业项目的收集、核实、推荐、动态跟踪、协调服务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挖掘、排查辖区内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参与市重大工业项目的入库征集工作。
(二)对辖区内申报入库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核实和现场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
(三)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更新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的项目信息。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在库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并作出明确核实意见,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变更;对变更后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出退库意见;持续跟踪已完工退库重大工业项目的投产和达产情况。
(五)监督、核查在库项目的投资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的信息一致,持续跟踪项目投资进度、建设进展、竣工验收以及投产产能等情况,协调解决或向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辖区内在库项目投资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重大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时主动将符合市重大工业项目库入库条件的工业项目信息向项目投资建设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填报项目入库信息,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及时更新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等相关信息;及时主动提出项目重要信息的变更申请;根据政策条件自愿提出项目的专项资助申请;项目投资建设完成或因项目上述重要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应及时提出退库申请。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印发组织开展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征集工作通知,常年接受申报。
第九条 市重大工业项目库入库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投资建设地在深圳市,且项目投资额可依规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项目名称与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的名称一致。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
第十条 市重大工业项目征集入库程序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发布年度市重大工业项目征集入库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登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慧工信企业服务平台(http://wb.gxj.sz.gov.cn/),点击“重点工业项目”入口进行项目信息填报。
(三)项目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规模(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建成达产产能及年度计划投资额、投资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其中,项目建设的开始时间应以项目首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含地价)时间为准,项目结束时间以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时间为准。
(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新征集且经核实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在系统中集中推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送的新入库项目申请后,向市统计局核实项目纳统情况,将明确可纳入工业投资类别统计的项目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对尚未明确纳统类别但符合其他入库条件的未开工项目保持跟踪,待其纳统类别明确后再行决定是否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编制名录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新入库项目和在库项目进行梳理,编制年度《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 编制和发布《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在库项目情况梳理提出拟纳入年度《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项目清单,征求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意见。
(二)各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经各区审核后拟纳入年度《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项目清单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统计局征求意见。
(四)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对项目提出意见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部门意见,编制《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工业项目名录》项目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应予调查核实,并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核实情况送达被异议的单位。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经查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重大工业项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为市重大工业项目库在库在建且处于正常投资建设中的项目。
(二)项目的建设投资额已经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三)项目建设单位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的项目审核资料如下:
(一)项目投资建设的立项决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
(二)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佐证材料。
(四)项目投资建设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五)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以上项目材料,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中符合资助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按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助;资助过程中项目因不再符合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条件而从《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中剔除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依规撤销对项目的专项资助,并收回已资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重大工业项目享有以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单位享受市直通车企业服务待遇。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规模(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以及建成达产产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的30日内,报请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并及时变更项目在库信息。
项目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超过30日,项目建设单位仍未申请变更,进而影响项目建设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奖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担风险。
第十八条 市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分类滚动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定期组织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在库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对已完工项目以及因变更投资性质、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事项导致项目不再符合入库或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条件的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确认后,予以退库;对已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项目,公示后从《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中剔除。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分别于4月5日前(填写一季度)、7月5日前(填写上半年)、10月5日前(填写前三季度)以及12月31日前(填写全年),在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系统更新在库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建设内容等相关信息。
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需要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各类困难与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反映。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汇总在库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建设中存在的各类困难与问题,协调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需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及时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工业项目征集、《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编制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未履行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资格和纳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取消其项目的入库、入《重大工业项目名录》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