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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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设立的,以统筹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创新人才凝聚培养、创新网络构建协同为主要职责,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 深圳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对研发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实现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的政策目标。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主申请、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突出成效、择优认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集中受理申请、集中审核认定(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审核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为法人;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治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交的营业收入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重、研究开发项目数、研发项目转化应用率、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等主要指标达到本办法附件所列对应行业类别最低标准;
(四)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位于深圳市内,已建立并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拥有600平方米以上专属工作场所;
(五)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且70%以上(按原值)位于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属工作场所;
(六)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不少于50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博士学位的研发带头人应在5人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学历或助工职称以上的应达75%。
第七条 企业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审核材料(非特别注明,均为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如申报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设立文件、研发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相关文件,以及专属办公场地说明等材料;
(五)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列认定条件的必要佐证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设立以来(最长5年期限)持续购置的各类研发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与资料库、数据库清单,以及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佐证说明材料;
2.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现有人员名册(含姓名、职务/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学位等基本信息)及其社保缴纳花名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等佐证说明材料;
3.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4.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获国内外有效专利、著作权等反映研发成果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5.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及其转化应用、新产品销售额、贡献率等反映研发绩效和经济效益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说明与佐证资料;
6.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近2年获国家和省、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检测机构认证认定,以及研发项目成果获奖等反映研发能力与水平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佐证说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量化计分评价方式,对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形成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其中:
(一)综合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综合评价得分75分(含本数)至90分(不含本数)的为良好;
(三)综合评价得分60分(含本数)至75分(不含本数)的为合格;
(四)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为合格以上的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可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时限、认定条件、审核材料、认定方式与程序等事项。
(二)自主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工作通知要求自主申请,自行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核材料提交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三)审核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审核材料实行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四)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核材料程序的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规定和专项审计规则,对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是否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开展专项审计。符合基本条件的给予基础分30分,同时对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给予0分,直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且不予通过专项审计。
(五)核查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程序确认,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专家现场核查评审会,提出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
专家核查评审会,原则由七名从事与企业所属行业、熟悉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建设与管理、具有丰富研发经验和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以现场核查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专家核查评审规则,对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的各项认定评价指标,逐项定量评分,作出综合评价得分和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专家评分满分为70分;同时对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的研发仪器设备属性及合理性提出核查判定意见。
(六)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核查评审程序,推荐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就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拟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组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以及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拟定当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八)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当年度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包括申请认定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
对拟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存在异议问题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包括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九)发布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和深i企等平台发布当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同步生成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专项审计审定和专家组核查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列入资助范围的建设费用,核定资助金额,列入下年度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预算。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和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各类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市直通车服务,市、区领导挂点服务,以及人才、金融等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组织对接活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
获认定满两周年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享有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其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按不超过其可列入资助范围的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的内容、方式及程序。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研发项目、成果获奖、转化应用、经济效益、人才培养和研发合作等事项。
(二)企业自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填写年度考核表,提供相关佐证说明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书面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及佐证说明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材料齐全性、准确性、合规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状况和效果,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进行审核,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四)全面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不低于10%比例,参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并结合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全面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书面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属于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关注的领域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直接列为全面考核对象)。对确定为全面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审计,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五)发布考核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考核情况,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结果。
(六)监督管理。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其限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相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企业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企业在年度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六条第四、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申请与受理审查辅助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