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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促进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以下简称2020版《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2月1日到期失效。2025年6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各省市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机构职能调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职责明确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为贯彻国家政策导向,落实国家层面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要求,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做好2020版《管理办法》的延续与修订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目的(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促进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孵化器定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及管理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认定管理,各区负责辖区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共3条。从主体资质(本市注册、法人资格、运营满1年)、场地规模(自主支配面积≥3000平方米)、运营团队(专业人员占比≥80%、创业导师配比)、在孵企业质量(数量≥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20%)、企业成长(营收或研发费用增长≥20%、投融资占比)、收入结构(非房租物业收入≥20%)、毕业企业(占比≥10%)、统计填报、合规性等10个维度,明确市孵化器认定标准。明确在孵企业定义和毕业企业4类标准。
第三章认定程序,共4条。规范“自主申报-审查核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专项审计)-公示授牌”流程,明确认定频次为“每年集中一次”。
第四章评价管理,共4条。建立年度动态评价机制,明确绩效评价等级以及“优秀”的4类特征情形;要求孵化器按规定参与统计监测,及时报告运营主体、运营条件等变更事项;列出资格撤销情形。
第五章促进发展,共8条。从支持政策、挖掘优质项目、空间保障、人才引进、资本赋能、产业协同、国际交流及区域协同8个方面,提出促进孵化器发展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4条。明确原国家、省、市孵化器的衔接规则,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区孵化器管理,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