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及中央和省驻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深编〔2022〕14号),制定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如下:
1.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依职责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
2.拟订并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政策措施,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并承担管理责任。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
5.指导监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技术改造等方面加强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
主项名称 | 实施清单名称 | 事项类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品种、能力、生产地址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有效期满换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注册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仓库地址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储存能力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换证)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企业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销售品种变更)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注册地址变更) | 行政许可 |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 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