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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31 10:18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我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局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对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发生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按规定实施定额罚款。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我局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委托协议,并参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以下”、“以上”一般包含本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适用后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综合法规处(审批服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