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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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1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行为,促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和“碳达峰”目标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重点推动电力、建材、化工、制药、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塑胶塑料、机械加工、装备制造、电池生产、家具制造、服装加工、食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优先对投入较大,且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明显的企业进行验收。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生产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和经营情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二)不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且三年内无搬迁计划;
(四)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企业;
(五)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年以上的企业可重新申报。
三、审核验收程序
(一)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程序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附件1),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汇总表(附件2)和征集表各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备案。
(三)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于6月15日前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www.gdqjsc.com)完成注册,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我局将会同有关专家对企业审核计划进行审核和筛选,并发布深圳市工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第一批)。
(四)纳入审核计划名单的企业应于7月15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同时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五)我局将根据《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核验收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企业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后,应在“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二稿(最终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我局将审核企业在“服务平台”递交的材料,上传专家意见,并在局网站公示和发布审核结果。
(六)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80分或以上,审核效果显著,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我局将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四、其他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于6月15日前将深圳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附件3)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4)一式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宣传培训,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本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对清洁生产方案审核过程中,要强化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企业的污染源头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助力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鼓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充分利用2019-2020年节能(节水)诊断结果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征集表
2.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汇总表
3.深圳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4.深圳市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
5.《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6.《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 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