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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补偿对象
资金池对加盟银行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放贷形成的不良进行补偿。
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深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是指符合上述中小微企业定义、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加盟银行发生的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在加盟银行发生的、符合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贷款。
(二)风险补偿条件
1.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2.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3.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BP(含)。
贷款项目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例如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三)风险补偿标准
1.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贷款发放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2.对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3.首笔贷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无还本续贷、绿色信贷贷款,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4.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5.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的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四)风险补偿流程
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加盟资金池,加盟银行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录入资金池线上管理系统。当池内贷款项目发生不良时,加盟银行向资金池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资金池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经过审核、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等程序后,将风险补偿资金发放给加盟银行。当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完成清收后,加盟银行要及时将清收所得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资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