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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5〕3号文件中 请问对于项目产生的AI数据训练成果是否要求在互联网共享?牵头或合作单位的身份申报该类项目是否有数量上限?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4-08 08:24 信息来源:

  您好,为落实《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中“支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支持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和“支持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等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设置了“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项目”,并明确了相应的申报条件。目前,该操作规程已征求公众意见,计划于2025年3月印发实施,请企业关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9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制定本措施。详见https://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gfxwjcx/content/post_11906635.html 。  本措施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资助额度受年度总额控制。对于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我市各级财政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的投资额。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具体执行范围和程序。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有进一步的问题请联系我局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处(制造业创新处):0755-88101817,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