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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申报了《生产过程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现场评审均已通过。项目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前三年已支付的项目明细中”需要填写项目的发票号码等,由于我公司的采购项目多,发票多,特别是小额发票也繁多,申报时如果按每张发票去填写会产生巨大的工作量,而且当时也是看到申报指南中提出“对于申报书内容不完整等情形,予以适当扣分”而不是完全核减,因此在申报时公司将小额发票项目归列于其他项目。专项审计的事务所提出按工信局的要求,项目申报书中的该其他项目需要完全核减扣除。予以适当扣分和完全核减扣除这两个标准相差有点大,想请教贵局,到底是按照“予以适当扣分”还是“完全核减扣除”的标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0-14 信息来源:

  您好,对企业审计咨询提到的“对于申报书内容不完整等情形,予以适当扣分”指的是在专家评审环节专家根据申报书内容进行评审打分。而在审计环节,审计内容是以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为准,申报材料没有涉及的,不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