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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规模(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以及建成达产产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的30日内,报请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并及时变更项目在库信息。
项目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超过30日,项目建设单位仍未申请变更,进而影响项目建设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奖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