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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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应当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