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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