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
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企业如从事稀土生产或出口业务,可联系所在辖区工信主管部门,获取追溯系统客户端和证书,按月录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