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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合格: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8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达80%(含)以上;2.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二)项目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基本合格: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6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超过60%(含);2.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或基本规范;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或基本规范。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
1.提交的项目成果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和文件的;3.严重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4.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5.项目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达到建设目标的60%,或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低于60%;6.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7.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