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投诉/咨询电话:12345 0755-88102553 投诉/咨询邮箱:xzc@gxj.sz.gov.cn
地址:深圳福田福中三路市民中心三楼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网站标识码:4403000048粤ICP备1005321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等规定,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知名工业设计奖五大扶持方向。
第三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
第四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以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完善工业设计创新支撑体系,推动深圳工业设计高端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发展,实现工业设计与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领域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扶持的主要方向为: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企业内部独立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
2.工业设计企业,是指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支持在制造业产品研发与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领域和环节的系统设计、功能设计、核心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等方面的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在工业设计领域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重点支持对实现全市工业设计发展目标,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以及由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在工业设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资讯、设计对接、宣传推广、成果展示和高端论坛等服务活动。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各类知名工业设计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前资助方式:对拟开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要求提请验收或提交相关活动总结。采取本资助方式的项目如下:
1.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相应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提升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设计创新能力需要购置的设计软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耗材、设计资料(数据),进行测试认证和设计专利申请等费用。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前类):对由市政府举办或委托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举办该重大活动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承办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设计制作费和资料印刷费等费用,具体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方案为准。
(二)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予以资助。采取本资助方式的项目如下:
1.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对已经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的应用项目,对其在实现转化应用过程中的费用给予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实施该项目的工程样机制作,以及购置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技术(含设计)引入、专利申请、产品检测、标准认证和成果推广等。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后类):对由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行举办、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给予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实施该重大活动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设计制作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三)直接奖励方式:对获得相关国际、国家、省(市)权威机构认定或奖项的工业设计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本资助方式的项目如下:
1.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2.知名工业设计奖:对获得相关国际、国家、省(市)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300、400、50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述三类不同级别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的最高等级认定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的资助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事前资助类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方案给予资助,可采取事前预拨,事后决算的方式进行;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的事后资助类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按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的资助标准: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二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申报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的条件。
类型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
1.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2.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工业设计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授权专利10项以上。
3.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设方案详细、全面、可行。
4.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类型二:工业设计企业认定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2.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条件。
1.项目以设计为主导,已经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应用。近两年内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奖和授权专利10项以上,设计成果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2.项目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设计水平在行业领先,具有较高创新性、较好示范作用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提升行业整体设计水平具有重大影响。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设施,较强的工业设计实力、成果转化推广能力,高水平的设计创新团队,专业设计人员20名以上,项目首席设计师具有5年以上产品设计开发经验。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的条件。
1.企业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且成立经营3年以上。
2.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4.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2项以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等国际和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的条件。
1.事前资助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主办单位,有详细的活动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活动规格是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投入200万元以上。
2.事后资助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申报单位在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活动对推动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活动投入100万元以上。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的条件。
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单位,近两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Reddot奖、iF奖、IDEA奖、GMARK奖 省长杯奖等国际和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各扶持方向具体流程如下:
1.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
①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专项审计—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名单。
②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配套项目:根据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分别占综合评分权重50%)—专项审计—确定名单。
3.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专项审计—定量计分—专家评审(定量计分和专家评分占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择优确定名单。
其中,定量计分标准如下:
①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②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15%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③上年度净利润率达到20%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④上年度劳动生产率达到35万元/人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人加计1分,最高计15分。
⑤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计10分,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计5分(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⑥近3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每项计5分,最高计15分。
⑦设立加分项,最高计10分。参与制定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
4.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
①事前资助类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活动工作方案及报批流程执行。
②事后资助类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确定名单。
5.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依条件审核,确定名单。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下达文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一)凡属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二)凡属事后资助及直接奖励类项目,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中,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前类)项目应在活动举办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限申请活动经费决算并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市经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8 年1月1日至本操作规程生效前受理的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项目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信息索取号:
020200-02-2019-107630 |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06-16 |